生肖属相合婚法
此法认为:凡男女出生年的年支相刑、相害、相冲者不适合婚配,相合、相生者宜婚配。如丑戌相刑,丑年生者不适合与戌年生者婚配;子未相害,子年生者不适合与未年生者婚配;子午相冲,子年生者不适合与午年生者婚配;寅亥相生相合,寅年生者宜与亥年生者婚配。(余者类推)这种方法简单地从双方四柱的年支生克冲合刑害关系合婚,忽视二者命局的整体配合,显然是片面、粗糙而不足取的。
神煞合婚法
此法以唐朝吕才神煞合婚法为代表,以男女双方原命局的神煞为依据进行合婚。此法在命学界素有争议。非常是明朝张楠对其痛加批驳曰:“只以男女命浪立数目,配合相成,名曰合婚。妄立天医、福德为上婚,游魂、归魂为中婚,五鬼、绝命为下婚,其谬甚矣。安可只以男女二年命,舍去月与日时,而能论人婚配者乎?若有是理,则天下之议婚者是俱择上、中二婚者而配之,择下婚者而舍之,其法甚易而不难,宜乎天下无失夫之妇,丧偶之男矣。夫何后世又有孤霜之患者?份虽出于宿世之所定,亦因为议婚者之不明也。然论婚之礼,人道之端,亦不可不慎也。其理当何如耶?但当看男命,带比肩、劫财重者,必择女命带伤害、食神重者配之。若女命带伤官食重者,必择男命带比肩、劫财重者配之。此合婚之正理,岂能够吕才上中下三婚无根之说,无据之理而设人之婚配也耶?吕才说之谬,不足信明矣。”但批驳归批驳,直至今天,仍有一些批命者沿用吕才之法,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一定程度上的准确性,这解释此法多少有些值得研究的内核。张楠提出的比劫食伤相配之法,虽有一些道理,但也未免过于简单、粗糙,尚需补充提高。
其他方法
1.双方年柱或日柱干支相配(宜生合、忌冲克)2.夫妻星相配(正财配正官、偏财配七杀)3.年命相配(宜纳音相生)。无论哪一种方法,都多少有可取之处,但都不够提高。正是因为以上合婚法则的缺陷,再加上批命者技术水平的局限,往往将不适合配合的怨偶扯在共同,而将适合婚配的佳偶无情拆散。错误婚配导致的悲剧将如影随形地缠着命主走完痛苦的婚姻旅程,岂可当儿戏视之。
(一)、双方的命局组合后互不伤害对方命局中的用神。
(二)、一方的命局忌神最好可转化为对方命局的喜用神;退而求其次,一方命局的忌神能被对方命局所节制。(三)、一方命局中的喜用神力量不足而另一方命局五行恰好能对其补益。
(四)、双方命局组合后互不伤害对方命局原有的富贵福寿之气。
(五)、双方命局组合后互不伤害对方命局原有的子女星。
(六)、双方的行运最好能相互补益。
(七)、双方性格不求相同但求相啮合。
(八)、双方年龄寿数基本上能搭配,以幸免中年丧偶的悲剧。
以上八条都能从命局中判断,这是命理意义上的合婚。当然,男女婚配还应考虑其他命理的原因。如伦理道德、民俗习惯、法律法规、情感基础等等。(这些是属于社会学家研究的范畴,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。)
在当今社会,婚姻大多是自主和自由的,婚姻大多萌芽于男女双方的爱情。恋爱是婚姻的前奏,而不同的人,有不同的恋爱、婚姻观,但通常情况下,大多是从感情、色欲、物欲、时俗等几方面进行考虑的,而很少有人从命理的角度去考虑二者婚配的合理程度。待请人合婚时,双方的感情已趋向成熟,相互都已有结合的意愿,这时去合婚,恐怕已不是最佳的时间了,由于假如命理认为适合结合,倒是皆大欢喜;假如命理认为不适合结合,双方则会陷于感情与命理的矛盾之中——分手又舍不得,结合又怕带来不幸;热恋中的情侣,往往会为了爱情而不顾一切,即使是合理的命理建议,他们也会置之不顾,而违背五行法则最后难免受到五行法则的惩处。这样结合的夫妻,无论感情有多深,最后逃不过“悲壮”的结局。所以双方最好是在能合能分的初恋之际,通过合婚从命理上去寻找双方今后的婚配是不是适合的答案。合婚的目的和效果就是一个利用命运规律趋吉避凶,改良婚姻运势。命理上的挑选和爱情上的挑选有的时候是不同步的,鱼和熊掌不可以兼得,怎样取舍,就看当事人自我的决定了;从这个意义上讲,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掌握在自我手中的。